为进一步规范义安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近日,义安区纪委制定出台了《中共义安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规则》规定,区纪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由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常委会议题由机关各室部提出,或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区纪委副书记或常委按照职责工作分工可以决定的一般性事项,不列入常委会议题。常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出席人员为区纪委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区纪委常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各常委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纪委书记应当在其他常委(监委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在集中各常委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规则》强调,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讨论,严格把关,准确认定违纪违法性质,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规则》要求,区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区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纪委书记确定1名常委(监委委员)负责协调。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区纪委办公室分解落实到责任室部(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巡察组)和责任人,并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