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与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召开会商会,研究通过《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关下规范运行,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总结派驻以来经验做法,整合有关制度中相关内容,在充分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基础上,提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办法》进行会商研究通过。
《办法》对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权限、程序、措施和责任追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使监督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还突出了“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重点和程序、内容和范围,提出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把握重点,严格程序,务求取得监督实效。《办法》明确规定,对不主动接受或规避监督、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等7种情形,纪检监察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自律,对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必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