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廉洁佳话。关于这个典故,唐代诗人孟郊的《上达奚舍人》有云:“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
南宋文学家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有这样一段:“李京兆诸父中,有一人尝为博守者,不得其名,其人极廉介……又京递至,发缄视之。中有家问,即令灭官烛,取私烛阅书。阅毕,命秉官烛如初。”讲的是有位李太守为官廉洁、公私分明。一天晚上,收到京城来信,他点上蜡烛阅读。读了一半,发现信中后面部分是谈论京城家里事情的,于是他赶紧吹灭公家的蜡烛,换成自家的蜡烛点上。由此留下了“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为官佳话。
这样的做法,其实古已有之。东汉末期有一位清官巴祗,曾任徐州刺史、扬州刺史。他为官不将家人接来同住,自己的日常开支也严格控制在俸禄范围之内,黑色的头巾毁坏了也不舍得换掉,而是用水混黑胶修补继续用。在扬州任上时,夜晚有人来访,宁愿与客人在黑暗中对坐交谈,也不使用公家蜡烛照明。对此,《后汉书》有记载,巴祗“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
我们今天不觉得蜡烛有何稀奇,其实在古代蜡烛极为珍贵。古代,蜡烛因原料稀缺、制作困难、价格昂贵,是身份、财富与地位的象征。蜡烛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人们使用动物油脂制成脂烛。汉代,寒食节禁火时只有高级官员能获朝廷赏赐的蜡烛。《西京杂记》记载,南越王曾向汉高祖献贡品“蜜烛二百枚”,仅限宫廷贵族使用。魏晋南北朝时期仍属奢侈品,如石崇就以“蜡烛作炊”来彰显豪奢。唐代,蜡烛的等级意味明显,五品以上官员才允许燃烛,朝廷设专人管理宫廷用烛,民间极少使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蜡烛逐渐走入民间,但价格依然昂贵,直到明清时期,寻常百姓家照明仍以油灯为主。
蜡烛在古代频频出现在诗文当中,成为一种经典意象,为我们带来了审美体验。比如李商隐的“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以蜡烛燃烧成灰比喻爱情的至死不渝,后世也常用来赞誉奉献精神;杜牧在《赠别》中写道“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将蜡烛滴油比作垂泪,生动表达了离别时的感伤。还有白居易在《忆梦得》中写下“几时红烛下,闻唱竹枝歌”,以红烛见证故友情深;宋代词人晏几道在《蝶恋花》中化用杜牧诗意,写下“红烛自怜无好计,夜寒空替人垂泪”。
抛开蜡烛等物的物质价值不谈,古代贤达通过具体物象传达出来的为官清廉、公私分明的精神具备永恒价值,这是我们应关注的。
唐代名臣萧仿,以正直刚毅闻名,曾任广州刺史和岭南节度使,廉洁自守、公正严明,“月俸之外,不入其门”。有一次,他的家里人生病,大夫诊治后开方,需一味乌梅入药,随从就到官府府库中取来乌梅使用。萧仿知道后,让随从到集市上购买,将乌梅悉数归还府库。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北宋著名书法家米芾曾任职涟水,对家人立下规矩:“凡涟地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离任时,专门将常用的毛笔在池水中洗净,以示“来清去白”。宋代大儒朱熹曾说:“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公生明,廉生威”,说的也是相同道理。
古人于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去私存公、去贪存廉的人品操守与处世境界,今人在阅读时,既能体会到中华文翰之美,更能领悟到中华道德之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