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并强调要“依托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推动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如影随形’”。这是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有力举措,也是强化科技赋能、助力一体推进“三不腐”特别是不能腐的有效途径。
把权力关进“制度+技术”笼子的必然要求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规范行使便能造福于民,若失去有效制约监督则会滋生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在数字化时代,以科技赋能权力监督,推动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如影随形”,实现制度约束与科技防控深度融合,是新时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更是把权力关进“制度+技术”笼子的有效路径。
提升主动监督、精准监督能力的必然要求。当今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根本上就是强化制约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必须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作用,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使数据在监督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助力提升日常监督主动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汇集相关部门和领域的监督数据,借助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进行数据分析、穿透,主动发现监督对象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实现抓早抓小,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另一方面,助力提高监督精准性。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关键在于精准,难点也在精准。大数据监督依托大数据、模型算法等数字技术,立足监督定位对各类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快速发现异常数据和可疑行为,把问题精准定位到具体人、具体事,提高监督工作的精确性。
推动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机制的有力举措。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权力配置不科学、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开展公权力大数据监督,能够通过打破信息孤岛,批量发现和查核问题线索,进而加强类案分析,找出共性问题,查找权力运行漏洞、监督盲区、制度空白,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促进权力配置更加科学、运行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更好防范“牛栏关猫”问题。
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执行的有力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制度执行过度依赖人的主观因素,就无法持久,技术手段的介入能够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制度执行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大数据监督通过实时动态监测、全程数据留痕,能够精准识别执行偏差,使得制度执行难以做选择、搞变通,切实防止“纸笼禁虎”。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规章制度固化下来,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就能自动阻断,以技术手段助力内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一体推进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的内在机理
推动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如影随形”是开展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的具体路径和关键所在。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一体推进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不断织密大数据监督“天网”。实践中,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一般以“两个平台”为主要载体,即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职能部门建设含有内控机制的行权数字化平台,“两个平台”各有侧重、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推动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健康有效开展。
一方面,推进监督数字化。这是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通过数字技术重构监督模式,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流程、穿透式管控,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动能。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汇集各类行权数据和监督对象数据,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对跨部门、多元化数据进行穿透分析,挖掘违纪违法问题并加强核查处置,有效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实效性。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是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群众端”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把纪检监察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监督下沉落地、融入基层治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把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在数据层面贯通融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另一方面,推进行权数字化。行权数字化是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的前提基础。其核心要义在于借助数字技术,将传统依赖人工操作的公权力运行全流程迁移至线上,实现监管、审批、检查、处罚、裁判等权力事项的数字化转型。通过构建标准化的行权数字化平台,职能部门可将权力行使的规则设定、执行过程、办理结果等要素转化为可汇集、可比对、可计算的高质量数据,确保权力运行清晰透明可追溯,夯实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数据底座。同时,聚焦本部门本领域易发多发廉政风险点,在行权数字化平台中嵌入监管监督模型,对公职人员“人权、事权、财权”运行全流程进行动态追踪,实时记录与智能监管,加强内控监督,及时预警阻断违规行为,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实时共享预警信息,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共性问题,推动完善内控机制,并进一步固化到行权数字化平台中,把内控监督链条越拧越紧。
深化一体推进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
当前各地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总体上处于探索起步和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整体统筹规划不够、数据资源汇集困难、机制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
加强统筹谋划和整体设计。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科学谋划,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更好在全系统全面覆盖、高效应用。一是强化顶层设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层面制定务实管用的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指引,统筹指导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纪委监委和有条件的派驻机构可根据统一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工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涉及数据基础、内外协调等多方面因素,各地区各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统一的平台建设框架下,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差异化建设。三是做好集约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所需的数据资源应纳入大数据资源中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同样的数据分散在多个数据仓库,造成资源浪费。未建平台的地方,应以省级纪委监委为主建设,市县以应用为主;已在部分市县建设平台的地方,可在推进省级平台建设的过程中,逐步予以整合。
分类推进不同模式的大数据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在不同条件、不同场景下选择不同的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模式。一是数据穿透式。由纪检监察机关独自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运用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等方法,从归集的数据资源中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这是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最常用的模式,一般需做好五个步骤:明确监督场景、汇聚监督数据、构建监督模型、核实处置预警信息、推动整改治理。二是模型嵌入式。通过在职能部门业务系统中嵌入监督模型,动态监测行权过程,及时阻断风险异常。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推动将多项税务执法风险监管规则建模嵌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查,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监管监督“如影随形”。三是预警联动式。纪检监察机关和职能部门联合建设监管监督系统,共享预警信息,促进联动发力。如浙江省纪委监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双牵头,联合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共建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构建监管监督模型,通过共享预警信息推动招投标领域腐败治理高效联动。四是信息公开式。通过向群众公开公示职能部门行权数据,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接收办理群众投诉,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属地最小“网格”。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
深化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应用。平台建设是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的重要载体。一是扩大平台覆盖范围。各地应加快建设省级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让更多市、县纪委监委参与到大数据监督工作中来。鼓励派驻机构用好驻在部门(企业)数据资源富矿,联合驻在部门推进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二是拓展平台应用领域。当前监督的重点应放在金融、国企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领域。三是建好用好监督模型。综合运用比对碰撞、数理统计、人工智能等方法技术,构建更多实用管用的监督模型并迭代升级,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应用,持续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和穿透力。四是积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智慧模型迭代训练等方式,稳慎推进纪检监察大语言模型构建,实现智慧指引、问题推送、实时展现等功能,推进平台智慧化建设和应用。
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监管监督机制。公权力大数据监督不只是纪委监委一家的事,无论是行权数字化的推进、数据资源的汇集,还是监督模型的嵌入、预警信息的处置,都需要与职能部门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协同协作。一是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党委统筹领导、纪委监委组织推动、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权力事项清单,统筹推进行权数字化,有序开展数据资源整合和利用。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共享责任机制,促进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应用。三是完善监管责任落实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在数字化业务平台中嵌入大数据监管监督模型,对发现的预警问题进行分类处置,推进监管监督责任落实,确保权力更加科学规范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