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至2023年,张某在职期间利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招商引进的数十家企业归集到自己实际控制的第三方招商平台名下,并以平台名义申领政府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共计465万余元。”今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某镇属招商公司原招商部副经理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我参与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自一封举报信,反映张某私设第三方招商平台、套取财政扶持资金。区纪委监委经研判,认为反映内容具体,可查性较强,决定由我们第五纪检监察室展开初核。初核时,我们第一时间梳理张某履历,发现他并非中共党员,且已辞职一年时间,与原单位已无往来。为尽快查清事实,我和同事逐个对接相关部门,调取了历年的相关台账,逐笔核对资金拨付流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正式谈话之初,张某心存侥幸,刻意回避关键问题。我们先出示了多家招商平台工商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年迈的近亲属,并不具备运营招商平台的条件。面对这项证据,张某承认平台实际由自己掌控,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但对侵占财政扶持资金的关键事实仍闭口不谈,反复以早已离职、不再经手公务为由,辩称履职期间的遗留问题不应再追究。
针对张某“离职即可免责”的说辞,我们结合案件事实释纪释法,向张某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离职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我们向张某解释,监察监督针对的是公权力,和是否在职无关,岗位可以调整、身份可以变更,但履职期间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终身留痕,以权谋私、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我们出示了相关银行转账流水,证实多笔财政扶持资金最终流入其实际掌控的第三方招商平台账户。清晰的纪法依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循序渐进的思想疏导,彻底击碎了张某的侥幸心理。在我们的耐心开导下,他放下抵触情绪,如实交代了长期侵吞财政扶持资金的全部事实。
“原以为辞了职,又不是党员,以前的事情就没人管了,没想到错误如此严重、代价如此巨大!”区纪委监委在警示教育会上播放了张某严重违纪违法的警示教育片,屏幕中的他低着头,语气满是悔恨。









